(2013)涟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甲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肖某甲。被告罗某某。原告肖某甲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新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建辉、梁志军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4月相识,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8日生下女儿肖某乙。由于性格不合,两人无法共同生活,加之被告有婚外恋,更让原告无法忍受。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再回过家,对女儿也是置之不理。2012年7月9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一次都没有联系,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小孩肖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肖某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小孩。3、(2012)涟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9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仍分居,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被告罗某某未做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肖某甲所举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1、2、3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综合认定案情事实如下:2000年,被告罗某某随其父在江西做生意时与原告肖某甲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13日,原、被告在江西省峡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5月18日,生育女孩取名肖某乙。婚初感情尚好。2003年9月,原告外出浙江打工。年底,被告带小孩一同到浙江原告打工处一起生活。2004年3月,原、被告带小孩一起回到江西老家,一个月后,原、被告又一起到浙江打工。2005年春节过后,原、被告一起在江西老家生活至2008年。2008年7月,被告带小孩回娘家。同年9月,被告父亲将小孩送回江西原告处,尔后被告独自去广东打工,此后原、被告聚少离多。2010年年底后,被告再也没有回过江西,双方开始分居直到今年。2012年7月9日,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6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至登记结婚历经三年,婚前了解较深,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并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现夫妻关系不好,是因为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缺乏沟通,产生了隔阂,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及时消除隔阂,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肖新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德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