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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朋与李云平、李广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李云平,李广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重字第8号原告:张朋。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平。系被告李广建之父。被告:李广建。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与被告李云平、李广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张朋负担。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刘 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