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朋与李云平、李广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李云平,李广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重字第8号原告:张朋。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平。系被告李广建之父。被告:李广建。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与被告李云平、李广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张朋负担。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刘 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