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林彦超、李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林彦超,李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章俊斌、丁宗捷。被告:林彦超。被告:李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林彦超、李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