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某某公司与肖某甲、黄某某、肖某乙、杨某某一审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某某公司,肖某甲,黄某某,肖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3号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被告肖某甲。被告黄某某,系肖某甲之妻。被告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甲、黄某某、肖某乙、杨某某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乔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