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世怀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24号原告王世怀。委托代理人范毅。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委托代理人周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怀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2013010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鲍海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