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四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许桂芬与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桂芬,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桂芬,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太国(系许桂芬的丈夫),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巍,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梦巴黎婚纱摄影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242-2号B座608室。法定代表人陈玉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县西巷86号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许桂芬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济南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许桂芬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04年7月30日向被上诉人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40万元房租的还款计划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上诉人留用其车辆一部抵房租的行为无效并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而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冷卓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