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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堡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郝国伟诉刘建军,薛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伟,刘建军,薛建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郝国伟,男,汉族。被告刘建军,男,汉族。被告薛建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郝国伟诉刘建军,薛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伟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免交。审判员  贾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