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堡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郝国伟诉刘建军,薛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伟,刘建军,薛建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郝国伟,男,汉族。被告刘建军,男,汉族。被告薛建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郝国伟诉刘建军,薛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伟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免交。审判员 贾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