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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商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王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王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8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78148-0),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48号。负责人张永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昌,男,1948年12月17日生。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被告王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