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商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周达纸品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丹阳市周达纸品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0485号原告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金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丹阳市周达纸品制造厂。负责人周国平,该厂厂长。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周达纸品制造厂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周达纸品制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5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人民币3366.5元,由原告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