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史喜与被告许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史喜,许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王史喜,男,汉族,1947年3月15日出生,不识字,庆城人。被告许刚,男,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委托代理人许志翔(被告儿子),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史喜与被告许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史喜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史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