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甲军与仲乙付、唐乙玲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军,仲乙付,唐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37号原告张甲军。被告仲乙付。被告唐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军与被告仲乙付、唐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仲乙付、唐乙玲所有位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房屋一处或位于枣庄市恒宇纸业有限公司门北旁三间二层门市房一处。原告张甲军提供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甲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仲乙付、唐乙玲位于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房屋一处或位于枣庄���恒宇纸业有限公司门北旁三间二层的门市房一处。二、冻结原告张甲军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