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张某丙,蓝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46号原告常某。被告张某丙。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丙、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岔河街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处,并提供梁某所有的苏CL39**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岔河街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处。二、查封梁某所有的苏CL3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