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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巴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王以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王以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亭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43753-1。法定代表人夏亚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以芹,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以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以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自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