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钟喜秀与被告欧毓椿、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喜秀,欧毓椿,余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钟喜秀,女,现住合浦县。被告:欧毓椿,男,住所地:合浦县。被告:余玉萍,女,住所地:合浦县。原告钟喜秀与被告欧毓椿、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喜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毓椿、余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喜秀诉称:被告欧毓椿、余玉萍系夫妻关系,其与两被告系街邻且是好朋友。2012年4月1日,两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其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向两被告追索,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拖延不还,两被告现已不知所踪。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欧毓椿、余玉萍不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合浦县房产管理局调取到两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两被告的基本信息情况,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欧毓椿、余玉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日,被告欧毓椿、余玉萍夫妇向原告钟喜秀立下《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钟喜秀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之用”。由于两被告未归还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3)合民初字第6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于被告欧毓椿名下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金海路11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00)字第94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000028**号、合房廉州共字第000014**号]中价值相当于200000元的部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两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向其借款200000元,并提供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分别签名的《借条》予以证明,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偿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借条》没有载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毓椿、余玉萍应共同偿还原告钟喜秀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自2013年4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520元,由被告欧毓椿、余玉萍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宪代理审判员 满斌香人民陪审员 吴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