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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冯焕成与陈江发、陈江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焕成,陈江发,陈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州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冯焕成。被执行人陈江发。被执行人陈江全。申请执行人冯焕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江发、陈江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给付16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给付4000元,余款21216.5元于2013年12月底前付清的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1216.5元,已执行16000元,未执行25216.5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利平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大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