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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5号罪犯陈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碑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期刑自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陈磊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