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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静与孙元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孙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517号原告沈静。被告孙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与被告孙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沈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