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静与孙元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孙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517号原告沈静。被告孙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与被告孙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沈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