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伟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2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30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武继伟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垫资240万元办理东营华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在取得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后,于同年3月31日将该240万元抽走。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武继伟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继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股东名录、东营华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验资款现金存款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继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继伟与他人共同预谋后,委托他人代为虚报注册资本,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武继伟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即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树洲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