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38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艳丽与慈溪市富丽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丽,慈溪市富丽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800-1号申请执行人:何艳丽,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戎国夫,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43号何艳丽与慈溪市富丽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富丽印刷厂执行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所有的设备,申请执行人何艳丽可待拍卖完成后参与分配拍卖款。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艳丽人民币338859.29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91.5元、执行费49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何艳丽可待拍卖完成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