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铁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粤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粤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粤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粤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四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委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有必要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该案由本院执行。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