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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彭雪岭、周培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雪岭;周培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申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彭雪岭,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培合,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彭雪岭因与被申请人周培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360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彭雪岭于2013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彭雪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彭雪岭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萍审判员  张瑞芳审判员  杨红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