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圆圆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圆圆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君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娥,系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圆圆(系余姚市鼎威纸箱厂业主),个体工商户。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圆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邬贞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