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莫╳金、刘╳初、曹╳佑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X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村××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3月11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取保候审。2013年3月15日被逮捕,同月21日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X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村××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3月29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3年3月15日被逮捕,同月21日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曹X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村××屯。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3月7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逮捕,同月21日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底,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三人合伙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买下李甲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大良村双塘屯盘莫岭的20多亩马尾松林木,同年3月,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了大部分约19亩林木,经勘测蓄积量为76.5763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滥伐的林木全部被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莫X金于2012年3月11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X初、曹X佑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及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犯滥伐林木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李甲、李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木材检尺码单及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情况说明及被滥伐林木现场勘测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在合伙出钱购买的树山滥伐林木共计蓄积量为76.5763立方米,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犯滥伐林木罪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滥伐林木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X初、曹X佑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各自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莫X金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X初、曹X佑减轻处罚,并对其三人适用缓刑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莫X金、刘X初、曹X佑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X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X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曹X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