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战爱萍与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爱萍,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战爱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法定代表人马仁堂,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战爱萍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胶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战爱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