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战爱萍与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爱萍,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战爱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法定代表人马仁堂,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战爱萍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胶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战爱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马店镇卫生院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