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袁有铭与被申请人何胜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有铭,何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323号申请人袁有铭。被申请人何胜美。申请人袁有铭因与被申请人何胜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胜美价值为二十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袁有铭愿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078**的小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胜美价值为二十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袁有铭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078**的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冬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