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二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曹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二初字第0171号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聋哑人,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8月16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某,系被告人曹某甲的哥哥。翻译人丁芳,海安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怡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曹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且家庭情况比较困难;4、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5、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顺利实施,与被害人的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间,至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南路16号19排某室仓库内,乘隙窃得崔某放置于该仓库的各类化妆品460个。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2101元。被害人于2013年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曹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家中进行搜查,发现有大量化妆品,由于被告人无法说明化妆品来源,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讯问,被告人曹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后主动归还各类化妆品共计376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各类化妆品共计460个,其中由于部分化妆品在送往鉴定途中遗失,其余453件化妆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曹某乙的证言,物证被盗化妆品(照片)、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聊天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租赁的仓库系在被告人家中,被告人即是利用该便利条件,盗窃被害人的财物,即使被害人存在疏忽大意,管理不严的情况,也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理由,故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晓莉代理审判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