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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琴与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605号原告张琴,女,1965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巍,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丙3号楼801室。法定代表人曹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妮,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琴(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半岛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辉、朱巍,大东半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妮、姚克枫到庭参加了诉讼。大东半岛公司在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琴诉称:2013年1月3日、4日,大东半岛公司经营的“IT商业新闻网”网站上出现名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图)》、《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图)》、《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等报道,其中包括“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最终,安捷伦不仅非法中标,还多赚了40万美元”等大量不实内容,并配有经过修改、极易产生误导且与我毫无关系的图片。大东半岛公司未对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经过任何审查核实,造成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的恶劣影响,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我人格的虚假信息,是对我的恶意诽谤、故意侵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极大的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生活,给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理应承担其侵权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我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大东半岛公司立即删除并停止刊发对我名誉权造成侵害的相关帖子及信息;在其网站及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我的名誉;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大东半岛公司辩称:不同意张琴的诉讼请求。张琴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我公司经营的IT商业新闻网网站中有一则转载的新闻报道内容,该报道内容称:“近日,一位网友爆料中石化一位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事件,据该网友称,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报道中直接称是“网友爆料”,且没有使用原告张琴名称,直到张琴来起诉,此前我公司都不知道这个女处长是谁,也不知道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就是张琴本人。在本案中,是张琴自己认为新闻报道中网友爆料的这个身陷牛郎门的女主角说的是她本人,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张琴来主张构成侵犯她的名誉权,必须与她对应,张琴对号入座来起诉,没有依据。涉案内容是一篇报道,引用了双方的话,包括爆料网友的话,也包括记者联系到的这名女处长的采访内容,是一篇平衡报道,根本没有确定性结论。而在这个报道中,这位女处长说的非常多,而引用的网友爆料,则占到很少篇幅,整篇文章都是站到这位女处长的角度。报道只是如实陈述了这件事,然后记者辗转找到女处长来澄清,媒体进行了平衡公正报道。退一步讲,即便这个文章中所称的女处长是张琴本人,仅仅是记者说“网友爆料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也不属于侵权,否则就没有新闻自由了。张琴自己对号入座,而网络中还存在大量的此类报道内容,难道张琴连这种“网友爆料”的语言都不能接纳,不允许网络发布吗?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最初的爆料者已经被刑事拘留,张琴应当针对始作俑者提起诉讼,而对进行平衡报道的媒体单位进行诉讼,显然是不合理的。综上,张琴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如下:一、张琴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本案适格原告。大东半岛公司认为张琴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认可,且该身份证也无法与涉案文章中的人物相对应,也无法显示张琴的工作信息,无法证明张琴系本案适格原告。本院经与公安部人口信息中心的信息进行核对后,确认张琴提交的身份信息属实,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并不足以证明张琴系涉案文章中所指的“中石化女处长”。二、张琴提交“IT商业新闻网”登载的涉嫌侵权文章网页打印件,证明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发布了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图)》(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865.html)、《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图)》(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3/469528.html)、《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606.html)的文章。大东半岛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仅为网页打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均为网页截屏打印件,且内容不完整,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三、张琴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330号公证书,证明“IT商业新闻网”于2013年1月4日08:30发布了标题为《网曝: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的文章(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605.html)。大东半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系客观平衡的新闻报道,且不能证明文章中所指的人是张琴。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公证文书,大东半岛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四、张琴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707号公证书,证明“IT商业新闻网”于2013年1月3日14:30发布了标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图)》的文章(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3/469528.html)。大东半岛公司主张该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不予认可。五、张琴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708号公证书,证明“IT商业新闻网”于2013年1月4日08:30发布了标题为《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的文章(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606.html)。大东半岛公司主张该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不予认可。六、张琴提交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706号公证书,证明“IT商业新闻网”于2013年1月4日17:42发布标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文章(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865.html)大东半岛公司主张该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四、五、六,确系张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上述证据为经过法定程序的公证文书,所载网页链接亦与张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的部分网页打印件链接一致,其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庭对张琴进行训诫后予以采纳。合议庭当庭向大东半岛公司说明了采纳理由并给予其质证期。大东半岛公司仍坚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七、张琴提交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张琴同志(身份证号×××)是我公司员工,现任公司招标处处长,该处女性处长仅张琴同志一人。2012年,我公司根据业主委托,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了武汉80万吨/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该招标项目于2012年3月发布招标公告,2012年8月确定中标人,具体工作由我公司招标处负责,张琴同志作为该处处长,是该招标业务的负责人。”证明张琴系涉案文章中所指的“女处长”。大东半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无法核实是否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出,且证据3文章中亦未提到“80万乙烯项目下的某仪器的招标”,亦无法确认张琴系报道中所涉“女处长”,张琴系自己对号入座。本院认为,该证明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盖章,对张琴的职务情况进行了说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大东半岛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八、张琴提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新华网、中国网、法制日报等媒体关于“中石化女处长接受非洲牛郎性贿赂”消息发布者傅学胜被上海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的相关新闻报道的网页打印件,证明“IT商业新闻网”发布的文章内容失实。大东半岛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认可。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该证据的形成时间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予以采纳并将采纳理由告知大东半岛公司,大东半岛公司仍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新闻报道证据虽在举证期限后提交,但报道发布时间系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后,属于一审中的新证据,应予采纳。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大东半岛公司的报道与傅学胜存在关联,即使存在关联,傅学胜案未作出生效判决,对案件的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况且,本案中新闻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大东半岛公司承担,张琴无需自证报道内容的真伪。本院经上述认证查明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大东半岛公司系“IT商业新闻网”(域名www.itxinwen.com)的主办单位。“IT商业新闻网”在2013年1月3日、4日发表了如下有关“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的文章:文章1:“IT商业新闻网-传媒生活频道-社会”版块发布的标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图)》的文章(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3/469528.html,标题下注“2013年1月3日14:30:30新华网”),主要内容包括:“今天的中国,普遍陷入金钱欲望的陷阱中,人们没有了是非观,没有了善与恶的区别……”;“在刘志军与女演员存在的关系还未完全平息时,今又有网友爆料中石化一位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为此将中石化致于舆论漩涡之中。据这位知情人士爆料的非洲牛郎门事件,是指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在评标过程中让安捷伦非法降价30万美元中标,又相互配合威逼利诱武汉乙烯的用户,迫使他们同意将中标方案中一套价值80万美元的软件换成成本不足10万美元的软件,最终,安捷伦不仅非法中标,还多赚了40万美元,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为进一步求证爆料信息的真实性,记者今天下午致电中石化办公厅外宣办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因事发假期期间,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会在具体核实实情后向外界披露,但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希望公众冷静以待。”“前不久刘志军在被爆他的情妇中,有名俄罗斯姑娘供他长期享用,而如今中石化女处长却被非洲牛郎色诱,看来在情欲方面,吾国干部是巾帼不让须眉……”;“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事件,依据中石化领导来说,还未查是否事实。当然,诸君从以往的经验来判断,也大多是八九不离十了……”;“当然,现在这个消息还未得到证实……”;“如果该事件属实,纪委应该深入调查,尽快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责任编辑:明萱”。文章另配图两张,一张为一半裸青年男性照片,另一张为一中年女性与一半裸青年男性照片。文章下方附有一则声明:“IT商业新闻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陈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核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网友及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免责声明)。文章2:“IT商业新闻网-传媒生活频道-社会”版块发布的标题为《网曝: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的文章(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605.htm,标题下注“2013年1月4日08:30:4621CN”),文章主要内容为:“近日,一位网友爆料中石化一位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事件。据该网友称,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最终,安捷伦不仅非法中标,还多赚了40万美元……”,文章另记载了记者对该“女处长”及中石化办公厅外宣办有关负责人的采访情况,该女处长表示网上帖子内容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中石化办公厅外宣办负责人则表示“因事发假期期间,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会在核实后向外界披露,但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希望公众冷静以待”等,结尾注明“责任编辑:明萱”。文章另配图一张,与文章1中中年女性与青年男性合影相同。文章下方附有免责声明。文章3:“IT商业新闻网-传媒生活频道-娱乐”版块发布的标题为《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图)》的文章(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606.html,标题下注“2013年1月4日08:30:4621CN”),文章内容与文章2相同,结尾注明“责任编辑:明萱”。文章下方附有免责声明。文章4:“IT商业新闻网-传媒生活频道-社会”版块发布的标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文章(网页链接media.itxinwen.com/2013/0104/469865.html,标题下注“2013年1月4日17:42:41中华网”),主要内容为:“中石化和安捷伦公司在联袂出演俄罗斯艳女门后再曝惊天丑闻!在投资180亿元的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安捷伦请负责招标的女处长享受了两位高大威猛的非洲牛郎的各种贴身服务后,双方串通在评标过程中让安捷伦非法降价30万美元低价中标,接着又相互配合威逼利诱武汉乙烯的用户,迫使他们同意将中标方案中一套价值80万美元的软件换成成本不足10万美元的软件,通过这两次违法操作安捷伦不仅非法中标,而且还赚了40万美元……”;文章另以“中石化‘俄罗斯艳女门’”为题,叙述安捷伦公司曾多次向中石化官员行贿;以“‘非洲牛郎’的特色服务”为题,详细描写了“有爆料称”“安捷伦中南区销售经理王女士”为“国事招标投标处的女处长张某”提供“非洲牛郎”的性贿赂的具体过程、情节:“……两位女士各自挑了两个自己喜欢的‘非洲牛郎’就进入了各自的豪华单间,在随后的4个多小时里,两位‘非洲牛郎’在张处长身上施展了‘G点按摩’、‘乌龙戏珠’、‘二龙取水’和‘双龙交尾’等绝活,连续多次欲仙欲死的体验让张处长几乎全身虚脱,自叹自己活了四十年,近日才算真正尝到做女人的欢愉,相比之下,自己的丈夫和情人连鸡肋也算不上了。两个身心都得到了极大满足的半老徐娘眉花眼笑地从各自的单间里走出来时已经情同姐妹了……”,之后该“张处长”同意在武汉乙烯的色谱仪采购中给予安捷伦公司方便的承诺,最终在安捷伦公司性贿赂录像截屏的要挟下,帮助安捷伦公司非法中标;以“让客户坐牢的贿赂黑手”为题,描述了安捷伦公司低价中标后,该“张处长”帮助安捷伦公司中标后更换中标软件;以“把《招标投标法》当儿戏”为题,评价该“张处长”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以“身家百亿的官二代女处长”为题,记述了记者对相关人员的采访,其中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员工向记者透露该“张处长”系“官二代”、“个人资产过百亿,光在世界各地房产就有数百套,在瑞士、美国和香港等地的银行都有大量的黄金和存款。这个女人还很好色……”、“飞扬跋扈、无人敢管”、“部下对她都是恨之入骨,敢怒不敢言”等;以“中石化成了法外之地?”为题,评价“中石化向来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以“美国司法部介入”为题,描述“未中标的投标商会将这些非法行为告到美国司法部专管反海外贿赂法的部门”,并认为“相信随着美国司法部的介入,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的下一步发展将会更加引人入胜,本报也将会继续跟踪报道……”,文章结尾注明“责任编辑:柠檬”,该文章配图与文章2中配图相同。文章下方附有免责声明。张琴认为,大东半岛公司经营的“IT商业新闻网”未经核实就发布明显侵犯其权益的文章,相关文章在其网页的传媒生活频道社会及娱乐版块发布,不是公共讨论区域,是其主动发布,应承担侵权责任。就内容来看,超出了公正评论的范畴,且从几篇连续报道的内容来看,最终得出该处长接受性贿赂、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肯定性结论。此外,文章配图系2007年人大博士生卧底调查深圳男公关相关报道的配图,明显虚假。一系列报道造成了对张琴名誉权的损害,给其及其家人带来了的严重的精神伤害。大东半岛公司仅就其认可真实性的文章2的内容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第一,主体方面,文章中仅提到“中石化女处长”,不能确认其就是本案原告张琴。第二,内容方面,该文章系一篇客观报道,引用了双方的话,包括爆料网友内容,也包括记者对女处长的采访内容,是一篇平衡报道,且引用女处长的话语较多,也是为了澄清网友爆料。记者并没有表示赞同网友爆料,只是陈述了爆料的事实,再辗转找到女处长进行澄清,对该女处长是有利的,如果仅因网站客观报道了“网友爆料”的内容就认为是侵权,是对新闻自由的侵犯。第三,责任方面,大东半岛公司主张文章标题下方“21CN”表明文章系转自“21CN”,结尾处“责任编辑”可能是21CN的编辑,也可能是关键词的标注者。经本院询问,大东半岛公司表示文章中的“据网友爆料”、“记者向该处长及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等内容均系直接转载,“IT商业新闻网”相关人员并未实际向该网友及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亦未向原发媒体核实文章内容。大东半岛公司主张,文章下方的免责声明,证明大东半岛公司并不对文章报道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张琴认为,大东半岛公司并未证实文章系转载,且无论是否转载,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另查,上述4篇文章均已删除。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就大东半岛公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第一,张琴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即是否为涉案文章所指的特定主体;第二,大东半岛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违法性,包括文章是否为转载,是否属于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免责声明的效力。关于争议焦点一,张琴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本院认为,在4份公证书所载4篇文章的描述中,有关文章所指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张琴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下色谱仪招标业务。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将张琴与公证书中4篇文章形成确定联系,故可以认定上述“IT商业新闻网”4篇文章中“女性处长”系本案原告张琴,本院认定张琴系本案适格原告。关于争议焦点二,大东半岛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违法性。第一,关于转载,本院认为,涉案文章在标题下方确有“21CN”、“新华网”、“中华网”等字样,但仅有上述字样,并未明确标注文章系转载,大东半岛公司亦未就其转载的出处及原作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判断涉案文章是否有添加、删减、篡改、伪造的内容,因此对于其主张文章系转载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涉案文章是否属于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本院认为,虽然文章1及文章2的标题中使用了“?”、“网曝”等符号及措辞,文章内容既包括网友爆料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也包括记者向相关人士核实的情况,并无确定性结论,但是文章3使用了《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文章4使用了《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确定性标题,其中还详细描述了有人爆料该女处长接受性贿赂、为安捷伦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的具体情节以及未中标的投标商向美国司法部门反映的事实,极易使人得出肯定性结论。综合几篇文章内容,显然不是平衡报道。并且,对于报道的内容,大东半岛公司既没有向文中所述的“爆料者”、“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也没有向其主张转载的原发者核实,不符合新闻真实的原则,亦不能认定为客观的新闻报道。此外,除事实记述外,文章还包括了“看来在情欲方面,吾国干部是巾帼不让须眉……”、“诸君从以往的经验来判断,也大多是八九不离十了……”、“把《招标投标法》当儿戏”等大量评价性语言;在并未真实采访及核实的情况下,引用的所谓“爆料者”的语言中充斥着“这个女人还很好色”、“飞扬跋扈、无人敢管”等侮辱性语言甚至“施展……绝活”、“欲仙欲死”、“真正尝到做女人的欢愉”等低俗的性描写,明显超过了新闻报道范畴。因此,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且包含贬损张琴人格的不公正评论。第三,关于免责声明的效力。本院认为,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作为新闻门户网站,是从事新闻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应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涉案文章发布在网站的“传媒生活频道”而非公众可自行编辑发文的电子公告栏,文章后有责任编辑署名,证明“IT商业新闻网”系涉案文章的直接发布者。在没有明确说明文章系转载的情况下,声明对文章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显然不能成立。即使消息来源为其他人或者机构,发布者对于发布的文章的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完全可以并应该进行基本的审核。涉案文章充斥大量贬损他人人格的评论性语言,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大东半岛公司仍予以发布,具有明显的过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大东半岛公司未经核实即发布涉案文章,且文章中有大量贬损张琴人格的语言。虽然涉案文章中并没有直接点名,但是,文章披露了姓氏、工作单位、职务以及该“女处长”具体负责的工作内容,一经发布,即可能被公众知悉,使一定领域内不特定的人认为张琴接受性贿赂、非法招投标,降低其社会评价,故大东半岛公司已经构成对张琴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关于张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于侵权文章已经删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琴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考虑到大东半岛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本院确认应在其网站首页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对于报纸的选择及致歉声明内容应经本院先行确认,如拒绝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大东半岛公司承担。大东半岛公司侵犯张琴的名誉权,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产生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由于现有证据中无法显示文章转载、传播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文章的篇幅、内容,大东半岛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及给张琴带来的影响,酌情予以支持。另,大东半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于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领域,新闻自由应予尊重。但是,自由的行使当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尺度。互联网信息传播便捷、高效、广泛的特点,使得侵权言论的影响更易扩散,从而更易给被侵权人带来伤害。因此,网络新闻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恪守新闻媒体从业者应有的理性、审慎、负责的职业精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域名www.itxinwen.com)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中缝除外)登载致歉声明,所选报纸及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琴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琴已交纳,被告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铭溪代理审判员  凌 巍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