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孙监茂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监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孙监茂,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建刑二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监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6日,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孙监茂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孙监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监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监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