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鱼民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鱼民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常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蒙*****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蒙*****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伦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