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娄炜与王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炜,王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85号原告娄炜。被告王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炜诉被告王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娄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菲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炜撤回对王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娄炜负担。审 判 长 郦 金 晶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