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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