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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虞东磊与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东磊,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虞东磊,男,汉族,住址驻马店驿城区。被告刘海军,男,34岁,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系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盼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东磊与被告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东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东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虞东磊承担。审判长  李胜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