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虞东磊与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东磊,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虞东磊,男,汉族,住址驻马店驿城区。被告刘海军,男,34岁,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系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盼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东磊与被告刘海军、驻马店市国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东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东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虞东磊承担。审判长 李胜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