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杨继慧与杨雪宝、顾阿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慧,杨雪宝,顾阿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杨继慧。委托代理人:杨继娣。被告:杨雪宝。被告:顾阿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慧与被告杨雪宝、顾阿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杨继慧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慧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杨继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