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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叶伟英与王晓玲、冯新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伟英,王晓玲,冯新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伟英。委托代理人朱政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玲。委托代理人吴罕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建。上诉人叶伟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伟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伟英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伟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叶伟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