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知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浙江钰鼎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长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公司,浙江钰鼎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长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45号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市约瑟夫·莫尼埃路35号92500(35,RueJosephMonier,92500RueilMalmaison,France)。法定代表人:彼得·威克斯勒(PeterWexler),法律总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钰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2935-4。法定代表人:郑申燕。被告:乐清市长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组织机构代码:57292781-3。法定代表人:郑碎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与被告浙江钰鼎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长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