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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曾少显与詹朝德、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显,詹朝德,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曾少显。被告詹朝德。被告潘秀英。原告曾少显与被告詹朝德、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晓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红玉、人民陪审员谢记生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少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朝德、潘秀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少显诉称:被告詹朝德因经营工程周转紧缺,在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止)。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还借款,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8日至还款日期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曾少显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詹朝德、潘秀英未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有何依据?利息如何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詹朝德以搞建筑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曾少显借款贰拾万元,并向原告出具由被告詹朝德、潘秀英亲笔所写,两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借条予以确认。借条内容载明:“今日由于我夫妻二人经营工程生意,目前因资周转不足,经双方协商,现自愿向曾少显借到款计人民币:贰拾���(¥200000元),该借款订于2013年1月18日前一次还清。特此据,借款人:詹朝德,潘秀英,身证:45012219xx****xxxx,电话:139××××0555,日期:2012年8月20日,见证人:詹x张。”借款后,原告曾少显向两被告催还上述借款,两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曾少显于2013年3月20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詹朝德、潘秀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向原告曾少显借款200000元,有两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曾少显提供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向原告曾少显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曾少显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应当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关于利息的计算,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但就利息本身未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逾期利息应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共同返还原告曾少显借款200000元;二、被告詹朝德、潘秀英共同支付原告曾少显逾期利息,利息计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詹朝德、潘秀英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晓明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人民陪审��谢记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