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与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孙社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孙社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铭,该公司员工。被告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孙社强,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巧,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孙社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