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道荣、金天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道荣,金天红,汤俊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奕,该公司员工。被告:许道荣,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金天红,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汤俊杰,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道荣、金天红、汤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许道荣、金天红、汤俊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