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岳池县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4年、2001年生育一儿一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从不关心、体贴原告,被告好吃懒做,长期赌博,不听劝阻,输掉家产几百万,还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吵打不休,且于2011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龙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2月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农历10月18日同居生活,(原告将结婚证撕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长期在外务工,1994年11月5日生育一女龙某甲,2001年12月8日生育一子龙某乙。双方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在家生活,被告有赌博的不良习气。故原告持上述请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虽有当地干部群众证实被告有赌博的不良习气,但双方一直在外务工,双方的感情状况及现状缺乏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勇刚审 判 员 唐文贵人民陪审员 左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跃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