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云凤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凤,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曹云凤,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丰市场A区69号。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职务:经理。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9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凤与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云凤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曹云凤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