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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建东诉被告张建军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东,张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彭建东,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东诉被告张建军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东以双方另案达成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蔺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