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宣城市龙韵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龙韵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龙韵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王玉龙,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黄粱清,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100000元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存款1050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