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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刘清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卫,刘清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卫。被执行人刘清怀。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红卫与刘清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李红卫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