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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存光与李怀旺、刘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光,李怀旺,刘峰,连鲁民,王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杨存光,男,汉族。被告李怀旺,男,汉族。被告刘峰,男,汉族。被告连鲁民,男,汉族。被告王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光与被告李怀旺、刘峰、连鲁民、王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