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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兴军与耿振彬、河南省周口市万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军,耿振彬,河南省周口市万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1207号原告周兴军。被告耿振彬。被告河南省周口市万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被告姜力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淮中大道106号。在本院审理原告周兴军与被告耿振彬、万通达公司、姜力文、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兴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兴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