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林建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被执行人:林建喜。申请人王树林与被执行人林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成杰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