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北郊支行诉叶利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叶利阳,叶胜臣,张焱,叶颖,临沂天胜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负责人唐士军,行长。被执行人叶利阳,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叶家红埠寺299号。被执行人叶胜臣,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叶家红埠寺299号。被执行人张焱,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界牌镇贾家庄子村252号。被执行人叶颖,女,1976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叶家红埠寺。被执行人临沂天胜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臣,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利阳、叶胜臣、张焱、叶颖、临沂天胜制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靖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