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耀华申请执行郝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耀华,郝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白耀华。被执行人郝凤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耀华与被执行人郝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凤祥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郝凤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白永胜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