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薛正群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张本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薛正群,张本大,纪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景泰,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正群。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本大。原审被告:纪小龙。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正群,原审被告张本大、纪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