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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鄂武经开刑初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卢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本辖区贸易路31号自家的副食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红色圆形片剂“麻果”六颗及白色晶体颗粒“冰”一包贩卖给冯某后被警察当场查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上述红色圆形片剂及白色晶体颗粒共重0.66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赃款及赃物照片、视频资料、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倩 更多数据: